2014年8月19日15时04分许,城门乡的苏某培驾驶九江临时13D28两轮超标助力车在九江县城柴桑北路新桥头老街路口与行人刘某发生刮碰,致刘某左小腿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苏某培不知其与刘某发生刮碰,遂与刘婆母及丈夫发生争执,刘丈夫报警。
交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苏某培满脸酒色,满身酒气,即对苏进行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8m 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刘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当日,九江县公安局对刘某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
次日,办案民警讯问苏某培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何想法时,苏答“我不应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后一定不会在喝酒之后开车”。至此,苏某培幡然醒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