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云南省交通、公安部门研究商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行文印发了《云南省道路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在符合条件的部分运输企业、车辆和长途班线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广大客运企业和乘客期盼已久的“夜班直通车”将恢复运行。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为从根本上解决云南省目前客运车辆在执行凌晨2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中存在的中途停车服务区难于满足、乘客意见大和驾驶员没有真正得到休息等客观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长途客运车辆的夜间通行管理,增强云南省长途客运行业竞争力和吸引力,保障云南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经云南省交通、公安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在云南省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试点。接驳运输试点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先省内、再省外,先干线、再延伸”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云南省长途客运的特点和借鉴外省良好做法经验,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线路、驾驶员和车辆进行。云南省的试点客运班线接驳,实行客运班车运行到接驳点后,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更换当班到接驳点的驾驶员继续驾驶,而不更换车辆的方式。要求申请试点的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企业等级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3A级,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1年内未发生2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事故,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含3G视频)的监控平台,并接入省级全国重点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同时要求驾驶员上年度诚信考核合格、技术过硬、熟悉沿途的道路交通情况,客运车辆应为公车公营、高一级车辆、技术状况一级、装有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要求接驳点设置应按照23时至2时完成接驳来设置,应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客运班线途经的附近客运站等地方,应满足驾驶员食宿、餐饮、通讯及车辆临时停靠。接驳运输试点车辆须在挡风玻璃右侧放置统一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为保障接驳运输试点车辆运行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接驳运输试点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点台账,对管理不严、弄虚作假,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的试点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在凌晨2时到5时发现未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仍在运行的客运车辆,强制其停车休息,并可依据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监控数据,依法查处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