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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交警以案说法系列之8:客车速度58马 掉头时尾部撞人亡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牟建平 2014年5月16日17:43

  事故回放:2013年6月16日,钟某驾驶湘J15393中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306线白鹤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白鹤山卫生院前路段时,遇姚某在事发路段行走,由于钟某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所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安全要求,遇行人姚某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造成所驾湘J15393中型普通客车在制动过程中失控掉头时车身左侧车裙后部与行人姚某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姚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民警说法:民警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勘查发现,湘J15393中型普通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且钟某驾驶客车的行驶速度是58.6km/h,超过了规定的40 km/h的速度,当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采取避让措施。因而,钟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行驶,其速度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警提示:该起交通事故反映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驾驶车辆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又未能保证安全车速行驶,驾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当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遇突发状况采取措施不当,酿成了这起悲剧。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