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Road Transport Academy
[湖南]常德交警以案说法系列案件:发生事故自行离场 事后死亡自己有责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牟建平 2014年4月28日14:44

  事故回放:去年6月7日,汪某驾驶湘J32692中型普通客车从汉寿县丰家铺乡载客往汉寿县城,当车行至S205线汉寿县龙阳镇鸭东铺加油站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湘J39G35普通二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相刮擦,导致发生了何某与摩托车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人汪某向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报案,并拨打“120”求救。当处理事故民警和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时,却发现摩托驾驶人何某早已离开了现场。民警只得将此起交通事故备案。

  20天后的6月27日,何某的妻子聂某找到了客车驾驶人汪某及车主,声称何某已经死亡。据何某妻子回忆:6月7日那天,丈夫何某回家后没有讲起他驾车出事故的事,只是回家后就上床睡觉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丈夫的身体精神状况出现异常,便迅速将他送至汉寿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6日死亡,27日送到汉寿县殡仪馆进行火化。7月3日,何某妻子及家属与客车驾驶人汪某及车主来到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协商处理此起交通事故。

  民警说法:客车驾驶人汪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摩托车驾驶人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擅自加装遮阳伞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民警提示: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双方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报案,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不得逃逸现场或自主离开现场。本案中的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恰恰省略了这个程序,粗心麻痹大意。最后错失了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的机会,导致死亡的悲剧。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