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运发[2014]65号),在辽宁省启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源头治超工作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交通为宗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在继续做好路面治理的基础上,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建立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源头治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各类矿山、港口、大宗货物交易市场、货运站场、建材(含土石方、混凝土、砂石料等建筑原材料,下同)等大宗道路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装载场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核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源头治超的工作重点是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或巡查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违法行为。
源头治超将建立综合责任体制。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经营者是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交通、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联合治理。
源头治超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各级政府将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和造成公路“三乱”,以及因非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过失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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