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邹某危险驾驶案,当庭宣判: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2014年5月7日22时许,邹某在澧县澧阳镇与杨某等人饮酒后驾驶湘J7A536号两轮摩托车,沿G2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张公庙镇高路铺村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蔡某撞倒,造成蔡某及邹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蔡某的伤情属轻伤;经对邹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当天,邹某在澧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监视治疗。次日,邹某被公安干警带到该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询问,邹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15日,邹某与蔡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