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20时,维权货车司机王金伍在微博爆料称,前不久,一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扣民权县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期间多次交涉,但罚款不能减免、车不放行。11月24日14时,张高兴夫妇(货车车主)同在超限站喝农药,现男方张高兴已死亡,其妻仍在抢救中。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禁为之有所感触。近年来,由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而引发的争议与伤亡事件屡屡发生,充分反映出我国高速公路的收费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从目前来看,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远远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当前,国内还没有一套适用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法规条例,而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是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虽然,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法律未对高速公路做出具体的规范。同时,2004年我国也相应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要求,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公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太一致,甚至相互抵触,这就造成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上权责关系不清,导致我国多条高速公路的不合理收费现象严重。
尽管我国为了适应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要求,不断改进着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办法,但是,目前的固定化的收费标准很不利于高速公路发展的宏观规划和管理。
对此,笔者认为,以立法的方式作为保障,是改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根本。国家应该加快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相关法制建设,对涉及高速公路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如高速公路审批、收费权转让等都要做出详尽的规定;同时,还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对地方工作指导,规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此外,建立统一规范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是保证高速公路合理收费的基本前提。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中收费环节的规划与指导工作,使收费管理工作切实实现有法可依,从而更快地进入法制化、规范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运营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