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预防和化解交通运输行政、民事纠纷,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发展,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多方面细化行政调解措施,使行政调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为运管机构依法依规快速消除争议纠纷奠定了基础。
九江运管局主张,运管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应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沟通协商、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切实做好纠纷调处工作。在行政调解的范围内和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合法、平等、及时便捷、保密及无偿原则,对每一起行政调解申请事先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受理调解申请后,则具体安排相关处室承办行政调解工作,并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将行政调解工作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承办部门行政调解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第三人的,则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承办部门制作行政调解书,并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署名确认,加盖单位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承办部门应当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九江运管局还自我加压,规定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到结案不超过20日;如遇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需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延长10日。当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据了解,九江运管各分支机构正在贯彻《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并纷纷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树立运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