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江苏盱眙交巡警大队出台《盱眙交巡警待岗处理五条规定》,从纪律作风、岗位目标、执法效果、执法质量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凡涉及其中一项规定的,除按照其他有关处理规定查处外,一律给予待岗处理。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交巡警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公众观念,打造一支过硬的交巡警队伍,确保2013年各项交管工作实现新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纪律作风方面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取当事人钱财、物品或与外界有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经查证属实的,待岗1个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岗位目标方面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各项纪律制度不够、完成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不力的,待岗处理并上报县局给予岗位调整。
执法效果方面规定:不注意执法方式和执法形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或一年内3次(含)以上被群众投诉的,待岗1个月。
执法质量方面规定:执法办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准确等执法过错,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依法撤销或败诉,符合情形之一的,待岗3个月。
同时规定:民警一年内被待岗两次(含)以上的,上报县局给予待岗处理。被待岗民警待岗期间每天按时到大队办公室报到,接收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国标部分),年终公务员考核一律按不称职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