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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呼和浩特晚报 朱丽华 贺利忠 2012年8月21日8:35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地区撤乡并镇及撤点并校进程的加快,农村学生,特别是农村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距离不断加长,乘坐机动车上下学的需求不断增加,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让校车安全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2012年 4月 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它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市交管支队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中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应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高中生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公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条例》对于校车驾驶人作了严格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首先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更不能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过,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元罚款。

   另外,超载将从重处罚。根据《条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对于部分学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同时对驾驶人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孩子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作为承载他们往返学校的重要交通工具,校车安全责任重大,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要全社会依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共同努力。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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