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税发〔2012〕61号文件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规定,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要求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可获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则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手续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政策出台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文件同时明确,未来免税车辆因转让或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据了解,今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已前往各地开展城市公交专题调研,拟争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或将进一步推出更多针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扶持政策,以降低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