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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洲运输 故意隐瞒重大交通事故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沈纪 2012年6月6日17:32

    福建龙洲运输已于5月21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事实上,龙洲股份获得上市资格的手段却并不光彩,不仅涉及信息误导,还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问题,非常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重大事故VS较大事故

  根据龙洲股份招股说明书“近三年交通事故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共发生“较大交通事故3起”,分别是:长汀维农“八八”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隆安运输“九六”事故,导致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路路顺运输“八二一”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然而,根据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其中关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应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而龙洲股份前述三起事故,分别造成6人、3人和5人死亡,显然不可能像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轻描淡写的那样“较大交通事故”,因此,龙洲股份涉嫌严重信息误导。

  故意隐瞒重大事故

  我们注意到,该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3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均是在2009年,而在2010年和2011年均未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较大交通事故。事实是,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再次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线索首先出在招股说明书“其他应收款前5名款项情况”部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含了两笔账龄为“1年以内”的款项,内容分别为“HY1516车事故借款”和“HY0833车事故借款”,分别涉及事故借款金额为192.36万元和134.83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

  本刊特意查询了车牌号为“HY0833”的交通事故信息,竟然发现此次交通事故堪称相当惨烈,甚至不得不动用南平市消防支队警力予以施救。具体信息为2010年11月21日12点50分左右,归属于龙洲股份的车牌号为“HY0833”中巴车,在经过205国道南平市延平区沙溪口路段时冲出路基,栽进约50米深的山坡后陷在沙溪河中,事故造成车内7名驾乘人员受伤,其中重伤3人。

  根据参与事发处理的交警阐述,初步判定肇事车是径直冲进河中的,中间没有出现翻滚,否则伤亡肯定要严重得多;还有就是上游1000米处的沙溪口水电厂事发时没有放水,否则,肇事车就会被淹没,后果不堪设想。

  从这段内容不难看出,此次事故中龙洲股份共造成3人重伤,显然符合《刑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中关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而对此招股说明书中却只字未提,涉嫌重大安全事故隐瞒。

  此外,对于车牌号为“HY1516”的交通事故,本刊并未找到。

(值班编辑: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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