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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货物运输夹带危险品 至少罚10万
来源:陆娅楠 2012年4月26日13:22

    北京4月10日电,交通运输部9日对外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征集书面意见。该意见稿明确,运输经营者需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或托运人,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主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按该意见稿规定,运输经营者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其中,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如果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运输企业或托运人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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