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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来源:梁士斌 2012年2月23日9:14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道路客运企业建设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

    此次发布的《规范》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一次重要举措。《规范》面向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在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使用、岗位培训、动态监控等方面统一标准,使企业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客运企业须配专职安管员

    《规范》首次明确了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规范》明确了企业安全管理层级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建立安全告诫制度

    《规范》提高了道路客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不予聘用。

    《规范》要求驾驶人上路前须先熟悉车辆性能和线路;明确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规范》明确了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乘客座椅须装安全带

    《规范》指出,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其中,针对我国营运客车被动安全性不足的情况,《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此外,明确了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安全带、安全锤等车载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建立派车单制度

    《规范》明确了道路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

    针对驾驶人疲劳驾驶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规范》规定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为实现对于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其中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并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为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切实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内外结合的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规范》还特别强调了评估考核结果的落实,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内外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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