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发生在四川泸州因交通协管员处置交通违法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于都大队吸取10.17四川泸州群体性事件的教训,根据《组织学习协管员有关通报和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认真组织大队全体民警、职工、协管员学习贯彻。
10月29日晚,大队组织全体民警、职工、协管员在大队三楼认真学习《江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会上,大队长曾祥勋向全体民警、职工、协管员通报了关于四川泸州发生因交通协管员处置交通违法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传达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组织学习协管员有关通报和文件的通知》精神,并表示交通协管员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希望全体民警、职工、协管员继续发扬艰苦奋斗、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规范执勤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和队伍执法形象,确保党的十八大道路交通安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全体民警、职工、协管员一是要认真学习《江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细则》,以此规范协管员队伍的工作纪律和行为举止,切实强化协管员队伍的法律意识。二是要落实带班领导和民警的管理监督责任,杜绝交通协管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执勤执法规范化。三是要多举措,定期组织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对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掌握,严于律己,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协管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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