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新沂市某物资公司、司机刘某某和中国平安财保共同赔偿东海县公路管理站公路损害共计72485元。
今年2月19日,新沂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某驾驶苏CW1691牵引车,沿323省道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曹安线交叉路口处,遇刘某驾驶苏EQ7T65轿车沿曹安线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后侧翻起火燃烧,造成路口红绿灯、广告牌、电缆、路面、绿化等路面设施损坏,经东海县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72485元。东海县公路站上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负主要责任的公司和个人对损坏的公路设施进行赔偿。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新沂某物资公司和轿车司机刘某各赔偿一半损失,即3509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