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笔者从交通部门获悉,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审计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台州市交通、公安等六部门联手开展为期一年的追缴拖欠养路费。
清欠期间,公路稽征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建立联动清理工作机制,公路稽征部门向当地车管部门提供2008年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欠缴、漏缴养路费敌机动车号牌清单,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及在机动车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核对机动车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漏缴养路费的机动车,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办人按规定补缴公路养路费。补缴养路费包括养路费本金和滞纳金。对自觉补缴养路费的,经机动车主申请,可以按规定减免滞纳金。为方便车主补缴养路费,公路稽征部门将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立“养路费清理窗口”,负责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