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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客车继续行驶 门敞开乘客摔出车外
来源:辽西商报 朱忠鹤 2010年2月4日22:28

    因为发生争执,乘客站在车门口要求下车,但客车司机并未停下,最后致使乘客摔出车外,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一天,客车司机张某驾驶大客车营运,孙某(17周岁)是该班客车售票员。李某(40余岁)搭乘该客车行至其目的站,因车费问题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和张某遂不让李某下车。随后,售票员孙某关闭车门,司机张某驾车继续行驶。途中,李某站在车门口,打开车门要求下车。孙某见状说:“把车门开了,我不喊停车,你还是下不去。”此时,张某明知李某打开了车门,仍然驾车继续前行至一个下坡,致使被害人李某身体失去平衡,被摔出客车外。见状,张某急忙停车,与孙某一道将李某送往医院,途中李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某在明知车门已经打开的情况下依然驱车前行,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被害人李某人身安全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作为大客车驾驶员,具有特殊注意义务,在驾车行驶中,应当保障随车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其具有多年驾龄,对乘客已经打开车门,站在车门处,继续行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应当能够预见,而不采取措施,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主观过错。从当时的具体危险状况而言,被害人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可能性,但并非概率很高。且车门是被害人自己所打开,再则,从被害人受伤后,张某积极施救的行为来看,被害人的死亡是张某意志所截然否定的,张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其主观心态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轻信过失。换言之,张某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许有的人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这是错误的。关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罪,且都可表现为致人死亡的犯罪结果,二者具有较强的相似性。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即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其对象是不特定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其对象是特定的。本案中,张某只可能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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