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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普惠农村客运等公益事业是亮点
来源:海南日报 侯小健 羊良兴 2010年11月29日10:35

    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今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设点咨询,散发资料,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为《条例》施行营造舆论氛围。《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惠民便民,尤其是惠及公益事业,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更显人性化。”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廖晖说。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客运班线车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我们农村客运企业将是最大受益者,这样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总经理邓轶说。据他介绍,该公司经营农村客运的车辆共有127辆,免征车辆附加费后,公司每年可减少102万元的开支。“这笔开支省下后,我们可将资金投入到新线路的开发和市场培育上,提高农村的通车率,方便百姓出行。”邓轶说。

    汽车起重机车主汪小平说,起重机免征车辆附加费后,他一年可省下3万多元的开支,减轻了经营压力。“起重机很少上路,免征通行附加费显得公平、合理。”汪小平说。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杨浩强介绍说,《条例》体现了征收的公平合理,扩大了免征范围,将少行驶或不行驶于高等级公路的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线车等纳入了免征范围。杨浩强说,这有助于推动我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农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灵活的缴费方式以及办事程序的简化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更显人性化,深受广大车主及企业欢迎。

    货车车主李云飞说,《条例》明确,缴费义务人可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度的方式缴费,这样灵活的缴费方式对车主来说很方便。

    “《条例》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也将给我们汽油经营企业提供便利。”一汽油经营企业负责人王先生说。

    据杨浩强介绍,按原条例规定,汽油经营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经营汽油,除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还需取得由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为减少许可数量,新《条例》参照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条例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核环节和材料,程序更加透明化。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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