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江西省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石城县“1.30”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就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副主任潘庆宏春节期间驾驶别克商务小车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翻落河中,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给信丰大队全体民警敲响了警钟。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树立公安交警良好形象,信丰大队通过进一步重申“五条禁令”切实抓好队伍管理。
一是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在总队下发通报后,大队第一时间组织全体民警、职工和协管员进行传达学习,对“五条禁令”、“三项禁止”“队伍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再次重温,要求全体人员进一步深化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认真汲取“1.30”事故的惨痛教训,禁止在工作日的中午饮酒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确保队伍不出任何问题。同时,大队重申,民警无论是上路巡逻、执勤,还是驾驶私家车外出、走亲访友,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杜绝开“特权车”、“霸王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时时处处做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表率,坚决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警车管理。大队要求各科、室、中队必须加强本单位的警车管理,原则上必须由正式民警才能驾驶警车,协管员不得单独驾驶警车外出,确有需要,必须报大队主要领导同意。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严禁将警车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违者,将警车收回大队停驶一周,并责令科、室、中队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发生交通肇事或造成其他后果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追究科、室、中队负责人责任。
三是切实强化遵章守法。大队要求,民警不得驾驶警用车辆操办私事,警用车辆不得停放在各类宾馆、酒楼、卡拉OK歌厅、KTV包厅等休闲场所或夜总会场所门前,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穿着警服出入上述休闲娱乐场所。同时,大队还要求民警驾驶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严禁闯红灯、乱停乱放、逆行、抢道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切实建立约束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警的日常管理,大队建立了民警、职工、协管员八小时外管理责任制,实行大队分管领导对大队主要领导负责,科、室、中队长对分管领导负责,民警、职工、协管员对科、室、中队长负责,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责任制,通过严制度、高要求强化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延伸管理。同时,大队指定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今后,凡发生违反“五条禁令”、“三项禁止”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民警、职工或协管人员,在追究当事人违法违纪责任的同时,大队还将视情追究所在科、室、中队负责人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