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102号令),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车主除了在新车上牌等大的方面享受到更加便利的服务外,广大市民还可以尽享其他多项更加体贴入微和细致的亲民便民政策带来的实惠与便利。那么,102号令究竟在亲民便民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呢?
可提前三月申请检车
机动车检验关系着广大车主和司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城市道路的不断改善,机动车的流动性也非常大。就近检车对广大车主来说,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时间,而且还可以减少不少开支。在即将实施的102号令中,对机动车检验这一块也进行了相关的政策调整。102号令第40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这就意味着,从下月起,机动车检验可以在有效期前3个月向车管所提出申请,车管所可以受理执行。
在以往,机动车检验是按注册月份当月进行检验,最多只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市民因为要出差或者要带车到外地去工作,但是距离检车尚有时日,如果带车去了外地,一两个月后又要回来检车,很不方便,很多车主对此也有很大的意见。有了这一新规定后,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方便这些需要带车到外地工作或者驾车出差的车主。
车辆转出临牌期限延长
近年来随着车市的不断活跃,机动车交易和转移也非常频繁。在以往,有关机动车转出的,车管所可以签发为期30天内的临时号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车管所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按照机动车转入地的距离远近来估算临时号牌的时间的。102号令第13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由“30日内”调整到“30日”,虽然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却非常重大。这一变化也就意味着,今后只要机动车转出的,车管所都统一签注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号牌。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以往人为估算的不统一性,如果迁移车辆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按期到迁入地登记的,车主就有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回原籍重新补办临时号牌。有了这一新规定后,车管所把最大限度的时限交给了车主,车主也有了更多办事的处理时间。
更换发动机范围扩大
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需要变更发动机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发生。在以往的有关法规中规定,“更换发动机只允许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汽车企业研发步伐的加快,导致现在的车型和发动机等更新换代的步伐也非常快,有可能用户买车才3年,然而3年后他车上装的发动机却停止了生产。如果根据原来的规定,该车主就无法变更发动机,本来可以维修的车辆就有可能废弃。102号令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下月起更换发动机就可以允许选装或更换国家《公告》目录中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据此项规定,车主在申请更换发动机时,就可以不用必须更换与原车型一致的发动机,也可以更换科技含量高于原车型出厂配置的发动机。
调拨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由于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要求,部分上级机关经常会将车辆调拨到下级机关使用,而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时常有类似的需求,但这些事业和事业单位在调拨车辆时却遇到了困难,他们不能够像国家机关那样调拨。102号令第55条规定:“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的调拨范围就由原来的国家机关扩大到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范围的扩大大大简化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级机关将车辆调拨到下级机关的手续,免除了以往烦琐的来历审查等工作,使得机动车调拨更加具有人性化和可操作性。
车辆灭失有了新规定
车辆灭失看起来一个简单的话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令人难以处置的情形,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和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令车管机关也遇到了很多麻烦。前不久郧西一车主来到车管所,称他的一辆旧车被洪水卷走,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发现车辆被洪水卷到下游的一积水潭里,如果河水比较清澈时隐约可以看见车辆的影子,但是要打捞的话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打捞费用也比较昂贵。后来一合计,觉得这辆破车也值不了多少钱,就放弃了打捞的想法,他要求车管所将其车辆注销。
遇到这种情况,由于找不到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令车管所目前工作起来就有点犯难。但是在下月即将实施的102号令中,对类似问题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类似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102号令第55条规定:“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根据这一规定,郧西车主遇到的类似问题,只需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开具证明,车管所就可以依法将其车辆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