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道路客运市场存在的非法经营情况,决定自2008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道路非法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中心交通局窗口制定出台了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使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形势取得明显好转,通过严格执法,建立长效机制,使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行为规范,旅客对生命财产安全和乘车环境基本满意。
二、整治内容
以下违法经营行为,属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6、阻挠正常班车上、下客的;
三、工作步骤
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8年7月16日至8月3日,制定《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2008年8月4日至9月20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第三阶段:2008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迎接上级抽查。
四、工作措施
1、联合行动。联合公安交警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采取部门联动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检查。运管处、所要联合公安交警统一稽查,统筹安排,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处理,文明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
3、运管处、所要加强辖区内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令的要求做好道路客运市场发展规划,运力投放工作,将专项整治与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结合起来,疏堵并举,对群众确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不足的,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
4、加强群众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线索,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和反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从重从快查处。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5、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处罚规定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班线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的,由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相关部令,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的,处以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1000元罚款并记6分。有非法经营行为的,由运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运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及相关部令,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取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5、对非法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运管处、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职队伍,争取在短时间内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取得预期效果。
2、广泛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发布通告等形式,向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内容、要求和措施,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的情况和成效,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严肃执法纪律。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不得徇情枉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监督,认真地进行调查取证,正确认定违法性质和给予处罚,并要告之违法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4、加强信息工作。要及时收集和汇报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情况,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制定解决措施,正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