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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交警出台服务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勤务十二项规定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 田治国 2008年8月4日13:6

    8月1日起,山东泰安交警服务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勤务十二项规定正式实施。

    这十二项规定主要包括: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未造成后果的);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运送鲜活物品、农副产品、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一律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严格坚持罚缴分离制度,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当场收缴(当场收编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对接送病人、孩子上(放)学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并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以教育、纠正为主,免予处罚;外来车辆或客商因不熟悉道路、不知行进路线有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免予处罚。向民警求助的,要积极热情地指路、带路,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客商在辖区进行重大商贸活动时,协助搞好现场交通疏导;驾龄在一年以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接受民警指挥、纠正,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免予处罚;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的违法机动车辆,不收取停车费用(事故车辆、无牌车辆除外);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维修厂家,民警一律不得指定修理厂;交通高峰期在城区道路,坚持以指挥疏导为主的勤务方式,不准使用数码相机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有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以教育疏导为主,免予处罚;交通警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规范执法,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实施处罚时,必须向被处罚对象发放执法监督卡等。

    据泰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高荣国介绍,出台这十二项规定,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交通和优化泰安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日前,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了十二项规定的内容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民警如有违反十二项规定的,将按照《泰安市公安局从严治警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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