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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亟待出台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海盐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俞胜佳 2008年7月21日16:57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一个重要配套制度,设立这项基金是关注民生、尊重生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业迅猛发展、车辆剧增的形势下,设立这项救助基金显得越来越必要、越来越迫切。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四个多年头了,却未见相关具体办法出台。就全国来说,虽有个别地方已设立了救助基金,而绝大多数地方则没有设立。时至今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是“镜中花”、“水中月”。由于没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少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未及时得到救助治疗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或致残。并且,这种悲剧还在不断重演,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都有建议和提案提出,呼声极高。但由于设立这项基金牵涉的部门太多,许多环节又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所以地方政府要么将大量时间耗费在了无奈的“慎重研究”过程之中,要么对此不作为,导致了“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尴尬现状。

    由于缺乏像交强险那样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条例,阻碍了地方政府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比如,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政府才好操作。

    一是从交强险中提取资金问题。按照《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而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明确标准。收取多少、如何收取,由于利益攸关,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交强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其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经营运行中考虑的一个重点,提取资金纳入求助基金,直接影响其保费收入和经营效益。

    二是罚款的操作问题。地方交警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违章罚款一样,全部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返还,这在财务管理上毫无漏洞,但却有违专款专用的初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交警“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然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纳入求助基金,财政返还部分却是全部罚款收入的一部分,这其中有多少属事故救助基金,界定不明,交警部门能取用多少无据可依。

    三是依法追偿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在实际工作中,资金支付往往由交警部门出面,但在追偿方面,交警部门有心无力,尤其遇到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时,追偿方(交警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无可奈何,这样将造成资金的空缺日积月累,越来越大。诸如此类问题不解决,操作方法不细化,这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也只能成为一条空洞的条文而已。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是法院受理案件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据浙江省海盐县法院统计,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56件,其中2007年为366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252件,其中2007年为113件。这类案件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执行难度很大。2007年受理的此类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25.0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08.96万元,其余部分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标的到位率为64%,比全院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低11个百分点。事故受害者往往因为缴不起巨额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死亡、残疾,或因为得不到应有赔偿导致家庭致贫、死伤者家属不满。由此引发的家庭访、群体访、越级访等情况日渐增多,有的受害者或家属甚至采取了极端的做法,是当前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增多,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将更加突出。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约50万多起,死亡近10万人,40余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数十亿元人民币。在交通发达的当今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天天都在发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各界对此呼声日高,应引起高度重视。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这仅仅是解决了救助基金的立法缺位问题,具体的操作办法,还需要相关的法规作出细化和规定。只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地方政府依法建立求助基金,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最大限度地减轻因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的悲伤。否则,这种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就会大打折扣而难以体现出来。

    尽管全国性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然而广东省惠州市、深圳市和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关心民生、顺应民意、克服困难,率先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获得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为了给地方政府设立求助基金创造应有的条件,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应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从以民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授权,迅速组建工作班子,协调有关部门,总结已设立这项基金的地方的做法,尽快出台类似交强险那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通过条例,明确救助基金的性质、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和组织机构、基金监管等可操作的规定,让地方各级政府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推动这项基金的全面设立,使这一人性化立法尽快转化为惠及民众、造福百姓的实际行动和现实制度。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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