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10日起,3年内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员,才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4日,记者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外运输处获悉:自2008年6月10日起,全区国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开始统一认定,只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驾驶人员,才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
出台这一规定,是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共同研究决定的,也是自治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规范国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的一项积极举措。
今后,凡新增、更新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企业,在办理新增、更新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手续时,须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出具的,该公司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否则,运管局将不予受理企业新增、更新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