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延长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时限。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原定于2008年6月30日换发结束,自2008年7月1日起,旧证件无效。由于部分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能按时完成新证件的换发工作,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现决定将新证件的换发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旧证件同时有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进度,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在从业资格证换发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对持旧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未换新证为由予以处罚,但要督促其按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对违反通知要求,对持旧证件的从业人员以未换新证为由予以处罚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