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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0·1’特大车祸昨宣判 客运经理被判7年
来源:大渝网-重庆商报 记者 陈诚 2007年9月11日10:32

    被告人均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安全科长被判有期徒刑6年,董事长被判3年缓刑5年

 

    昨天下午,“10·1”特大车祸的3责任人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事故责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焘有期徒刑七年,安全科科长杨宗义有期徒刑六年,董事长张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包庇司机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昨天下午3时,沙区法院大法庭内,审判长赵咏梅宣布开庭,3名被告低着头被依次押入庭内,3名被告的多名家属也到庭旁听。

    法院认定重大事故责任罪

    法院审理查明,“10·1”特大事故发生前,肇事司机吕富华曾驾驶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撞死1人。根据相关法律,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事故,3年之内不得驾驶客车。该公司接该通知后,隐瞒了吕富华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审核后报送的报表上反映吕富华无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焘、安全科科长 杨宗义,明知吕富华驾车发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却未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张雷作为公司董事长,也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月1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人受伤,法院一审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董事长当庭放弃上诉

    得知宣判结果后,3被告均显得非常平静,均主动向审判长表示自己已听清楚了判决结果,董事长张雷提出自己不再上诉,而张焘和杨宗义则表示要和辩护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在3人被押下法庭时,旁听的亲属们早已哭成泪人,3人均示意家属不要担心。

    “10·1”特大车祸一审判决·揭秘①

    昨日庭审首次透露

    肇事司机带病开车

    法院在昨天的宣判过程中首次透露,司机吕富华在事发时身患重感冒带病开车。据介绍,去年10月1日,吕富华驾驶渝B41067号大客车载客由江北区阳光城起点站驶往沙坪坝区三角碑终点站。当车驶出石门大桥主桥进入南引桥下坡右弯道向右转弯时,由于是雨天、路面湿滑,吕富华在限速40㎞/h的道路上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后轮向左发生侧滑,加之吕富华因输液吃药,体力、感知力、判断力和操控车辆能力下降,最终引发特大车祸悲剧。

    事故发生后,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公司变卖后赔付了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

    “10·1”特大车祸一审判决·揭秘②

    部分幸存者曾请求轻判被告

   据了解,“10·1”车祸的一些幸存者也知道了昨天的判决一事,颅脑损伤的刘先生称现在很多事发时的情况都记不得了,事发后自己住院这段时间,利民公司从未拖欠过医疗费用,他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法院是公正的。

    据刘称,在3人的庭审期间,他和几位伤者还合写了一份证明材料,称张雷等人变卖了公司来缴纳伤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推脱责任,并委托张雷的律师提交给了法院,希望法院能看在张雷认罪态度比较好,变卖公司积极主动赔偿的份上,对张等3人予以从轻处罚。“事情都已经出了,我现在就等第二次手术,争取早日恢复健康!”刘说。

    “10·1”特大车祸一审判决·链接

    重大事故责任罪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组稿件由记者陈宇采写

    编后

    绷紧安全弦

    车祸,一个谁也不愿提及的字眼,却时不时地发生于街头巷尾。

    从“10·1”石门大桥特大车祸司机带病开车,到“4·26”北碚特大车祸司机开病车,我们不难发现,车祸悲剧的发生除了客观因素,更多的是缘于司机及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漠。“10·1”石门大桥特大车祸一审宣判对于受害人是最好的告慰,而对于那些安全意识淡漠、仍习惯于横冲直撞的司机,能有多大的触动呢?

    在血的教训面前,我们还得反反复复地敲响警钟:把好方向盘、绷紧安全弦!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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