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收费新规:旅客站务费不超过2.5元
2005-06-06 09:21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杨永芹
旅客站务费收取有了统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5元,且已含站务费的汽车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取舍。这是昨日市物价局出台的《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补充》所规定的
按照这一补充规定,客运站要收取站务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实行了微机售票。其具体标准是:班车运距在30公里以内的线路,每人次收取0.3元;30公里以上的线路,三级站最低收费为0.3元,一级站最高收费为2.5元。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以下四种情况的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未实行人、车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四级以下的客运站。
责任编辑:张鹏飞
您可能更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