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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施行 公交拒载可罚五千

2005-04-22 08:27来源:生活周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维护乘客、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办法》突出了5大亮点。

  亮点1

  乘客伤亡运营单位应赔偿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
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对此,有律师认为,《办法》充分考虑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但条款中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没有考虑到按规定免票乘车和允许搭乘的乘客,若出现交通伤亡如何赔偿的问题。

  据了解,以前乘客伤亡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做出赔偿。

  亮点2

  公交改线先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实施后,如果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公交车需要改变原来运行路线,必须提前10天通知公众。公交公司可采取媒体公告、在各重要站点张贴告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另外,若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还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对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亮点3

  新建小区要规划公交站点

  《办法》中把公交站点的设置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部分。建筑单位若要营建一个新的住宅小区,必须考虑设置公交站点。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将成为考核居民住宅品质的一个重点。《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亮点4

  公众投诉须在20日内答复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亮点5

  到站不停车最高罚5000元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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