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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2006-04-25 10:06来源:中国保险报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日前下发《关于在全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节前操作注意事项!)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根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旅客、货主有关经济损失的强制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普遍面临着在发生道路运输
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贷款买汽车经营运输,一旦发生严重事故,车毁人亡,根本无法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针对这一情况,该《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2006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时,要把是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查验内容,对未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车辆,责成其在2006年12月底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在开展2007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时,对违反规定者不予通过年审,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进入沙龙向保险专家提问>>>

  据悉,山东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全省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所有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20万元。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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