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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流:呼唤法律保障

2005-12-29 07:42来源:河南商报

    12月23日,河南物流产业和法律实务首届高峰论坛在郑举行,来自物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国内知名物流专家汇集一堂,为河南物流业把脉会诊,第一次就河南公路、铁路、航空、外运等大型物流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

    ■记者 杨桐 肖海丽现状:

    物流业三大乱象

    “河南物流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 河南物流协会会长谭容铸认为我省物流业目前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其一,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近年来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货运部、托运部遍地开花,2001年以来全省各种类型的物流企业近万家,仅郑州就数千家,河南物流业出现小、弱、散、乱、杂的局面,多数物流企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的问题。

    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政出多门的情况令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政府部门在规范物流行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引导,使得相关政策法规形同一纸空文。

    其三,部分物流企业见利忘义,郑州市频频发生物流公司蒸发事件,这些事件多因代收货款引起,使近千商户损失货款上千万元,物流行业面临空前的诚信危机。

    解析:

    法规缺位下的行业之痛

    “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任何系统规范物流组织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河南省也没有地方性的行业规范。”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正欣说,法规缺位已经成了物流业发展之痛。

    河南公路港务局法律顾问李春凤律师说,目前河南物流企业普遍存在挂靠车现象,即个体车主因为无法取得营运许可手续,便将车辆挂靠在物流企业的名下,而相关法规却对物流企业、车主、司机三方应该如何分担责任说法不一。李律师代理过5个关于挂靠车辆事故的同类案件,但不同法院判决时却出现了3种不同的结果,被挂靠的物流公司分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和免除责任。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铮直言,物流业是以托运货物为主的行业,但相关法规对货物丢失的赔偿应如何进行缺乏明确依据。王铮说,前不久,郑州一家公司委托某知名物流公司运送25件货物到南阳,并交纳运费150元,但物流公司却将一台价值2900元的打印机在运送过程中丢失。物流公司只愿意赔偿750元的损失,原因是托运单背面的《货物运输协议》第7条规定明确标明“若未交纳保价费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运费的5倍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货主认为,货物既然是物流公司弄丢,理当赔偿2900元的全部损失。

    据王铮讲,因为缺乏相关规定,物流企业大多参照邮政系统的保价制度制定货物赔偿协议,规定贵重物品需保价,并加付保价费,保价物品丢失或毁损时全额赔偿,未保价物品则通常规定有最高赔偿额。然而,《邮政法》明确了邮政系统保价制度的合法性,物流企业自行制定的赔偿协议却涉嫌格式条款,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只是违约赔偿,而不是损失赔偿,因为《合同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说,因缺乏具体规定,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引起的纠纷不断,然而法律界至今连这些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都难界定。诸如此类的物流法规缺失造成了操作中的众多难题。

    破题:

    四方面弥补法规漏洞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现代企业部主任、高级咨询师张宾峰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设想:分别从物流组织法、物流行为法、物流经济调控法和物流争议救济法4个方面弥补法规漏洞,构建和谐完整的物流法律制度体系。

    (1)物流组织法 物流企业进入门槛太低,有的甚至虚假注册登记,这是造成目前物流业“鱼龙混杂”的重要原因之一。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进行规范,如物流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有开展物流的必要物质条件;有必要的人才;以及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

    (2)物流行为法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但可以适用于调整各种物流行为关系,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应在这些根本和基础法律之上进一步丰富和细化。

    (3)物流经济调控法 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如对盗用商标、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等行为的规范; 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4)物流争议救济法 物流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一件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到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专门物流争议救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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