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货运车辆转(落)户外省区进行集中治理
关于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转(落)户外省有关问题的通告
胶东在线网12月28日讯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货运市场、道路交通安全和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货运车辆转(落)户外省区集中治理(鲁交财审[2005]123号),现通告如下:
一、我省辖区内拥有货运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凡挂外省(区)牌照的,必须于2006年1月1日前,按规定将车辆转回我省登记,办理我省牌照,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有关税费。
二、挂外省区牌照且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车辆,即视为“外挂车辆”:
(一)车辆所有者为我省单位和个人的;
(二)运输的货源业务主要在我省,并主要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三)车辆部分收费在我省缴纳,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四)车辆挂外省区牌照,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五)我省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省从事运营等。
三、对“外挂车辆”的处理处罚措施
(一)外挂车辆在营运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二)对外挂车辆,按我省有关收费征收标准补征差额,对欠费车辆课收滞纳金;
(三)对无交通规费缴讫证的外挂车辆,按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到我省设立的非法组织车辆外挂的中介和办事机构,按照无照经营予以取缔;
(五)对在治理活动和稽查中发现的外挂车辆,符合转回我省落籍规定的,应责令其10日内转回我省落籍,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四、各市超限超载联合整治队伍负责对“外挂车辆”的检查处理工作,各市地税、工商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负责地方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检查处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