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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营性运输车辆标准将重新界定

2005-12-19 00:41来源:严亚平

   近日,县公管所执法人员在城区查获一辆正在为客户送货的面包车,他们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车主进行处罚。而车主认为,车子是自己厂里送货用的,不存在非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最后,公管部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对车主作出了处罚。类似此种现象,将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记者了解到,在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非营运车的概念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很多原来按非营运车管理的车辆将被纳入到经营性运输的管理范围。而此前在旧条例中对什么是经营性运输一直没有科学的界定。这样导致对于同一性质的车辆,例如商场为售后服务配置的送货车到底是不是营运车辆,许多地方的认识不尽相同。正因为法律上的空白,大量无道路营运证的车辆在经营运输,导致合法经营者的权利无法保障。

    新的条例首次对经营性运输车辆作出了权威的界定:经营性的运输车辆指企业、事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本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或仅在工矿区域内运行的车辆除外。“也就是说,像个体经营户送货用的自备车、商场的免费送货车辆均不是为本单位职工服务也不是个体经营户生活所需,而是为其经营服务,无论有没有产生费用,均属于营运性车辆。”县公管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公管部门提醒,根据新条例,这些车辆均需办好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如果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而外出运货,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将按条例进行处罚。此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同时也禁止将客运车辆座位拆除改作货运车辆。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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