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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全面开放

2005-12-13 06:50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从昨天起,外商可以在我国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设立相应独资公司的限制。

  《办法》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100万美元,外商就可在我国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经批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订舱(租船、包机、包舱)等业务。

  之前,外商只能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且中国合营者须在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出资比例不低于25%。

  《办法》还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可以设立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前,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服务提供者不能在内地所有区域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文件,从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这将使得国际巨头在华的独资行为变得名正言顺,同时也有望在国内市场上获得更多份额。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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