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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限运输需向当地政府申请

2005-10-31 07:38来源:成都日报 记者 张艺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道法》《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交警部门不再核发超限运输准运证。超限车辆的运输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交警部门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

  据悉,超限车辆的运输,以往一直由交警部门在核发《准运证》,根据《道法》《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超限车辆的《准运证》核发不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范围,而现在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交警只负责发放《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表》。

  新闻链接

  《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表》申领办法

  司机根据超限车辆运输线路,应向始发、途经、到达地的市、州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申领,由其指定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仅在本县(市)内行驶的,可以到县(市)交警大队办理。

  起运地的交警大队负责对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基本情况(外形几何尺寸、重量、是否可解体等)、装载安全、可能对交通安全、畅通的影响等进行审核,查验,核对车辆及行驶证。省外入川的超限运输,应首先向进入的区、县交警大队申请核发《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表》。跨市、州运输的,还应向途经地、目的地的交警支队提供始发地和上一个市、州交警支队签发的《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表》的复印件。

  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由省政府下达的超限运输任务的,或省交警总队认为有必要的,由省交警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其运输交通安全保障,并由交警总队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

  同时省交警总队提请超限车辆司机注意,没有按规定取得《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表》的,或不按指定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将依法受到20元至2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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