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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2005-08-29 09:49来源:西宁晚报 记者:谭庆华

    记者日前从省交通厅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据了解,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可使旅客、货主的生命财产在遭受损害时在法律上有赔偿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可使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该项保险制度范围包括:全省经核准经营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所有营运车辆上的全部核定座位和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的核定吨位。普通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10万元;高速、快客班线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5万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位最低保险金额为2万元。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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