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道路货运定新规 外地牌照不再是“护身符”
记者10日从《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大会上获悉,从9月中旬起,集中整顿挂外地牌照货车在兰经营的问题,对在兰经营的挂外地牌照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动员及时办理异地驻站经营登记手续,或将车辆户籍转入兰州市。
严打欺行霸市
据了解,《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8月1日起实施。从8月中旬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整顿货运站场、托运、配载、信息等,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从10月中旬开始,对所有无证经营、挂外地牌照在兰经营车辆未登记备案的,将予以处罚。
强行代办可罚3000
《办法》规定,货运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合并或者分立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的;强行指定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的;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完成抢险、救灾、战备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货运任务的,将由运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搬家”罚千元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自用货运站接纳本单位以外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和车辆进站经营的;货运站接纳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货运服务经营者进站经营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之外擅自设立收货点、接货点的;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其经营者未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的;货运服务经营者擅自迁移经营场所等,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车不得运货
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同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等行为均在严令禁止范围之内。
无证车严禁配货
货运服务经营者进行货运配载,应当优先为零担、快运线路营运车辆配载货物;为空车配载货物时,查验车主各项证件和车辆技术条件,不得为必备证件不全和车辆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车辆配载货物;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限在同一线路;不得为客运车辆和无营运证的货运车辆配载货物。
大宗货运要签合同
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规范各方行为;大宗货运、长期固定货运和长途货运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同时,货运服务经营者对特种货物、危险货物、限运货物和凭证运输货物的运输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不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