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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严管超限运输

2005-04-20 10:06来源:金华日报 记者 张华钢 通讯员 古月兵 徐益丰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超限运输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或流动式检测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
    另外,它还明确了路政执法主体,授权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在行政许可方面,对许可对象、条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时,明确执法人员、标志、证件等。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规定,在公路施工管理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路有坍塌、损坏等,维护单位应该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修建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促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明确非收费公路的养护逐步推行市场化;鼓励厢式、多轴、大型厢式车辆和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路政执法机构有暂扣车辆的权力。注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权益。涉及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的许可,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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