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出台
2005-04-18 12:51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今天从省交警总队获悉,5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是: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437.8元;200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6673.75元;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07.43元;2004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389.27元;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31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10785元;采矿业22818元;制造业1235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8926元;建筑业1280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107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8695元;批发和零售业9713元;住宿和餐饮业11021元;金融业24874元;房地产业15360元等。
省交警总队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5月1日起严格执行这个事故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张鹏飞
您可能更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