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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成了渗漏危险车,花13万多买到手7个月里4次渗漏

2005-04-06 08:38来源:合肥晚报

    62岁的安庆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陈勤来,两年多前花134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专门用于运输危险品丙烯腈带槽罐的半挂车,谁知道这竟是一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7个月里发生了4次渗漏。

    2002年12月24日,陈勤来通过安庆市新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得了一台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集通华公司”)生产的,用于运输危险品丙烯腈带槽罐的半挂车,从事长途货运。车子买回后,他将车入户并挂靠在安庆市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不久便上路跑运输。然而车子像中了邪似的,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内,罐体竟发生了4次渗漏。陈勤来于2003年7月初来到安徽省化工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该车罐体材质、壁厚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建议陈勤来对该车辆进行报废处理。陈勤来当时懵了,但为了防止出现重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只好停止营运。

    随后,陈勤来找到了扬州中集通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退货。但对方置之不理。该公司不给退货的理由是:公司生产的同类型车辆在全国有成千上万辆,如果每个人出了问题都来退货,企业不就要垮掉了吗?

    陈勤来在多次交涉无望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扬州中集通华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赔其购车的各项损失。

    2005年2月初,安庆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陈勤来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有权向被告扬州中集通华公司要求赔偿。故判定被告扬州中集通华公司赔偿原告陈勤来购车款、车辆购置费等141841元人民币。

    被告扬州中集通华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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