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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收费公路责权更加明确

2005-03-28 09:24来源:每日商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投融资、经营主体多元化,收费公路不断增加,都给路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薛振安昨天在《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说。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浙江开始采用“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办法,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公路交通建设领域,

    去年9月,浙江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暂行办法。

    社会资本进入公路领域给浙江路政管理带来新课题。浙江省政府昨天召开《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从法规上明确了收费公路业主的权责。

    这是浙江首次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立法,以替代1996年该省政府制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促成此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路投融资改革带来的路政管理新问题。

    下月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概念,并明确在公路保护管理、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超限运输管理等方面,申请人需要特殊申请时,“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公路经营管理者同样有自己的职责。《条例》规定,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等。

    该《条例》还对非收费公路养护逐步推进市场化、强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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