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出炉
“赞成62票,反对2票,弃权6票。”11月26日日下午4时7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宣读完《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表决结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克强即宣布:议案通过。至此,曾创下首个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举行立法听证,并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在全省人民高度关注中终于诞生。
据悉,《条例》就保障我省的高速公路质量不再是“豆腐渣”,保障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不再“慢如牛”,保障高速公路的服务质价相当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工作人员称,该《条例》前后修改200多处,创下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修改之最.《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若因质量和管理问题——高速“慢如牛”禁收通行费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背景解读:高速成慢速,是否应降低收费?这一直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许多人提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养护公路,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费。也有人认为,降低通行费用,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操作。一是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制定的。二是企业实行微机联网收费,如果某_间距、某一段收费降低,拆分比较困难,目前的技术手段还达不到。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不能因技术有难度就让群众吃亏。所以,高速不高速,就应该直接让其停止收费。
高速延期不开工收回建设经营权
《条例》规定: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背景解读:该条款原来规定,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和完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期限为﹁年。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赋予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一是不太实际,二是不公平,建议区别对待。审议修改时,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现在的条款。
高速公路建设禁止面子工程 领导不准干预施工工期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背景解读:我省高速公路屡屡出现质量问题,祸根除了车辆严重超载、公路施工有偷工减料、设计标准低等原因外,一些领导为迎合上级检查,要政绩、要面子,不顾客观实际干预工期,要求提前通车,以致造成通车时间不长路基就被轧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造成高速公路质量差的重要原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特地对工期加以规定和限制。
征用农民土地开工前赔付
《条例》规定: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土地法》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向农民公示。
向农民支付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缴纳给当地县级政府,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背景解读:现在,农民意见比较大的就是被征用土地的赔偿问题,很多地方农民得到的赔偿款很少,甚至有些地方打白条当做农民土地补偿款。据悉,近年来由于土地赔偿造成的上访占了上访总数的40%左右。《条例》在三审和听证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人都认为应以严格的法规限制侵占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对农民占地的补偿规定还应当更具体一些,更明确一些。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对土地征用明确标准、公开透明和及时发放方面采纳了这些建议,充实了这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责任主体、期限和有关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凡是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控制区内禁止设立广告
《条例》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以上允许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背景解读: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能设置广告。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车速相对慢一些,安全系数大一点,可以在这里设置广告,但是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广告的设置合理和美观。
以前设置的广告如何办?《条例》规定,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控制区范围之外的,则不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控制区敲定窄些好普通高速确定30米
《条例》规定: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背景解读:审议中,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宽还是窄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控制区主要是为将来高速公路的扩建打基础的,将来高速公路扩建,按照现在的每车道4米的标准,扩成8车道再多4个车道,才占用16米,两侧外各30米足够用,不宜再宽。省人大常委会最后根据我省实际,确定了以上标准。
超载不准走高速
《条例》规定: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限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限运输检查。超限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背景解读:我省高速公路毁坏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超载严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为保证高速公路的质量,不允许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但是,有些大型设备不可能拆卸,怎么办?《条例》特地作出规定: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事先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修高速损坏乡村路施工单位必须修补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高速公路设计必须考虑方便沿途群众
《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畅通,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背景解读:原来设计高速公路很少考虑沿途群众的利益。高速噪音影响沿途群众生活、高速公路阻断了田间水流通道、高速公路阻隔了群众种地通行,或者修建的地下道被积水淹没。《条例》规定,修建高速不能损害沿途群众的利益,损害时要给予弥补。
关闭高速有章可循
《条例》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或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交管部门会商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
通行状况及时告知
《条例》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背景解读:在入口处及时发布天气气象信息、车流信息、交通管制信息,方便过往车辆。立法的人本主义和人本意识,在该条有充分的体现。
服务区提供服务应该质价相当
《条例》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
●背景解读: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由于其封闭性和经营的独家垄断性,造成其收费价格要比服务区外面的高。一旦车辆抛锚或者缺水缺油,他们拖车费都比外面的高很多倍。在审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服务区应提供优质服务,最起码要达到质价相当的标准。
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条例》第四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背景解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员解释说,河南摩托车特别多,摩托车的制动性能特别差,如果放任摩托车等《条例》中禁止的车辆上高速,会发生很多的交通事故。禁止摩托车等车辆上高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不能因收费造成堵车
《条例》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背景解读: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不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意见:在高速公路的下道口或者进道口,过往车辆很多,但是收费站里面就只开一个或者两个通行口。一些收费口里坐着人,却不开口收费,造成车辆在收费站堵塞时间很长。有的收费站口缴费需要十几分钟,甚至时间更长。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用法律来规范缴费的快速性。
交通堵塞时应急道禁止停车
《条例》第四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
●背景解读:在今年8月份,郑汴洛高速公路巩义至偃师段一辆装载电石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只能单行。超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都挤满了车,一下子堵塞了十几公里长。等待救援的吊车,也只能排在后面,无法前去救援,后来吊车从巩义上了另一侧的道路才绕到了肇事地点,经过7个多小时才把这起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为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条例》特别规定,出事故后不能占用应急车道。
行车道内不超速时可超车
《条例》第四十五条: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同方向有3条或者3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
●背景解读: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在行驶中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禁止右侧超车,但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在不超速的情况下,在本车道内可以超过其他车道内的行驶车辆。
日常养护不能影响通行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养护不到位造成事故未必赔偿
《条例》删除了原审议修改稿第六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管理、养护义务,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情况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背景解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的交通事故是多因一果,养护不到位是单方面的责任,还有驾驶员的责任,所以要区分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让高速经营部门承担。但是,在最后的表决稿中,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这一条款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