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11-05 14:07来源:《国际金融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华社9月2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0条。
《条例》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转让公路收费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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