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及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要求
日前,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及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要求的通知,明确了巡游车车辆及车载终端设备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及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要求的通知(南交运规〔2023〕2号)
各出租汽车企业,南宁市出租汽车协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技术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工作,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巡游车车辆及车载终端设备要求,具体如下:
一、巡游车车辆要求
(一)车辆应在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5座以上(含)、7座以下(含)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料特性》(GB8410-2006)的规定。
(三)车辆应符合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车辆性能、安全和售后服务均应符合相关国家要求。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4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NEDC)不少于400公里。
二、巡游车车辆车载终端设备要求
(一)应安装计量性能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517-2016)规定,具有一体式机打发票功能的计程计价设备,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发票打印准确,不得私自改装、调整,不得安装影响计程计价的机具。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能显示车辆服务星级的专用智能顶灯,顶灯可显示有客、空车、电召、暂停等字幕,前屏显示分辨率不低于36*16,后屏显示分辨率不低于192*32-P4。
(三)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终端硬件系统应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等部标认证并取得过检报告。
(四)车载设备需配备7寸高清电容多点触控显示屏,液晶显示屏的分辨率应不低于800*480,显示屏幕可根据环境光自动调节亮度。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驾驶员身份认证、智能考勤、驾驶行为分析,卫星定位,信息显示和播报,智能调度、巡网融合、智能导航,营运数据上传,应急处置、疫情防控,移动支付、电子发票,服务评价,乘客人数统计,视频实时监控,音视频采集、存储、远程调用和检索上传等功能的4G车载视频监控终端。终端需配备不少于3个摄像头,需含专门用于司机人脸识别以及行为识别的监控摄像头,且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10*24小时。车载终端应具备应急一键报警功能。
(五)符合行业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能够将设备采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对巡游车运行和服务动态监控功能。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南宁市市区巡游车车辆的新增与续营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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