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公布 4月20日起施行
2023-03-17 17:00来源:重庆广播
3月17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公布《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两倍。
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保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0%或者基于市场需要,可以动态调控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投放方案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乘客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五)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六)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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