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客运出租新规12月1日起施行,禁止网约车线下巡游揽客
近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此前草案三审稿草稿,《管理条例》增加了对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的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违反规定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管理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在经营许可方面,《管理条例》提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七日以上的车内监控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等。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身份信息登记;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等。
在经营服务方面,《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并遵守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等规定。
《管理条例》规定,乘客有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等情形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等情况时,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或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