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通过
2022-04-26 10:01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近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与行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那么条例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亮点有哪些?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从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超限超载、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新增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出租车和网约车规范运营等内容,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出行安全、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梁和平表示,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征求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实际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的内容,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补充完善了旅游客运的相关内容,明确“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道路运输站(场)是人员汇集、流动的重要场所,强化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两款规定,明确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等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例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等。
在监督检查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根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有关问题作了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与行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十分必要。”
那么条例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亮点有哪些?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从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超限超载、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新增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出租车和网约车规范运营等内容,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出行安全、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梁和平表示,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征求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实际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的内容,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补充完善了旅游客运的相关内容,明确“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道路运输站(场)是人员汇集、流动的重要场所,强化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两款规定,明确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等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例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等。
在监督检查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根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有关问题作了完善。
责任编辑: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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