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纳入网约车等新业态
2022-04-08 10:05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基于原《条例》基本框架,新增了有关“道路运输安全”“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的章节,以及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业态发展相关内容,将“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与新增的“出租汽车”合并调整为“道路旅客运输”。
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将其行政职能分别划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同时,《条例》调整了管理范围,增加了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内容,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责任主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面内容,强化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客运发展,并要求建立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会商机制,提高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加了新业态发展相关内容,将网约车、网络货运分别纳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范围。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优化了审批管理权限,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制。
此外,《条例》更加突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单独设“道路运输安全”章,明确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鲜明特征之一。
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将其行政职能分别划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同时,《条例》调整了管理范围,增加了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内容,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责任主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面内容,强化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客运发展,并要求建立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会商机制,提高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加了新业态发展相关内容,将网约车、网络货运分别纳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范围。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优化了审批管理权限,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制。
此外,《条例》更加突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单独设“道路运输安全”章,明确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鲜明特征之一。
责任编辑: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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