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印发以来,我部已批准三批共67家单位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先行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科学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实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点面结合、探索创新,近远结合、滚动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多方联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点领域、优势领域、急需领域、关键环节,科学有序推进试点任务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发挥试点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
试点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主要负责试点审核、评估、宣传、推广等系列工作。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制度规则,组织试点任务申报,审核试点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项试点任务实施,对于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牵头开展验收、宣传、推广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按照职责指导管理相关业务领域的试点任务,主要负责审核相关业务领域试点任务申报,指导试点任务实施,制定各项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跟踪、验收、宣传等相关工作,推动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推广应用等。
(二)压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是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由地方交通运输及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
试点组织单位是各项试点任务推进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主要负责组织试点任务申报和实施,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责任,及时调度资源,把控实施进度,组织开展各项试点任务的跟踪、验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
试点实施单位是各项试点任务的实施主体单位,在试点组织单位领导下,主要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落实和具体实施,推动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配合做好成果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激励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试点管理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积极制定有利于试点实施的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加大要素投入,积极协调推动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优先向试点工作倾斜,特别是对于科技、制度等创新性试点工作,要大胆推动、深化改革,加大相关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营造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试点单位要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鼓励社会资金、资源投入试点工作。
(二)强化成果推广应用。
对于取得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成果,试点管理部门要积极制定各领域内的成果推广清单,在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对于优秀试点成果,要积极支持推荐申报各类国家级等奖项,支持研究形成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三)加强表扬激励。
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以及试点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试点管理部门要在既有表扬、表彰、奖励等活动中优先考虑。鼓励试点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积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表扬、激励工作。
四、加强试点管理
(一)建立试点单位年度报告制度。
试点组织单位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实施、目标落实、成果效果等情况。
(二)建立试点任务成果报送机制。
试点组织单位如认为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成果已具备报送条件,应按照“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围绕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试点成果的先进性、示范推广价值等方面(附件1)自行开展评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可起草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组织单位要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严肃性、准确性、真实性。
(三)建立报送核验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开展现场核实,及时公布相关结果,并作为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的参考依据。验收申请未通过审核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范围。
(四)建立试点任务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试点任务增补机制。试点组织单位每完成一项试点任务验收,可续增试点任务。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经试点管理部门慎重考虑、严格把关,可按有关程序增补为试点任务。
建立试点任务容错机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验收申请未通过审核的试点任务,视为自动终止。终止试点任务数量超过所有任务40%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新增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范围。如确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继续实施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该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任务统计范畴。
(五)建立试点工作成果交流机制。
试点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学习交流、宣传推广活动。
坚持党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试点单位要加强人员、资金、政策等保障,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试点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下载:
附件1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指标(试行).doc
附件2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