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并组织开展第三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邮融合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并组织开展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838号)部署安排,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了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工作。近期,部会同国家邮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经公示确定河北省隆化县“交邮融合助力脱贫攻坚”服务品牌等35个项目为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见附件1)。为持续深化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品牌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提升农村物流服务品质,更好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第三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物流发展统筹谋划
“十四五”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物流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决策部署,加强系统谋划,以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培育为抓手,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农村物流发展实施方案,加快补齐农村物流短板弱项,健全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改善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为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巩固拓展服务品牌培育成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及时总结本区域农村物流发展典型经验,客观评估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短板,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节点网络建设,创新网络货运、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标准化物流周转箱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各类物流资源,推动农村物流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延伸农村物流服务链条,不断丰富扩大品牌培育成效。
三、不断优化农村物流政策环境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物流发展的统筹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围绕农村物流节点建设、设施设备更新升级、先进装备推广应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加大财税、金融、用地、用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农村物流服务企业与农产品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区域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的精准对接,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大宣传推广和交流借鉴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农村物流服务品牌项目的经验做法,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切实做好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现场观摩、跨区域交流、结对帮扶等方式,深入学习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典型经验(见附件2),全面提高农村物流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品牌意识、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运行分析和跟踪评估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项目的运行分析和持续跟踪,研究完善农村物流运行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服务品牌的动态监测。请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联系人,填写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部。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含首批)运行情况以年度为周期,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部。
六、组织开展第三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工作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和培育成果,充分发挥好服务品牌引领带动作用,部启动第三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工作。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参照《通知》有关要求,指导相关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农村物流发展特色和优势,做好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部。
联系方式: 010-65293432,wuwei@mot.gov.cn(邮箱)。
附件:1.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名单
2.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典型经验
3.第二批农村物流服务品牌联系人信息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x